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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2-03-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国家会计法规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0]214号)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目的: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经费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经费开支及使用

第三条 各类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专项拨款

       如开放运作费、建设费、开放课题基金、人才培养等。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广东省实验室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一起设备更新改造等。专项拨款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1. 开放运行费:

      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 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实验室经费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2. 基本科研业务费:

       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3. 科研仪器设备费

      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二)内配资金,如科研发展基金、学科建设基金等。内配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人才梯队发展、日常公务支出、各类学术活动举办等。内配资金须综合统筹,择优分配。

 

      (三)科研经费,如立项课题基金、科研奖励基金等。科研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各课题领域的科研研究、实验室人员配备、科研成果奖励等。科研经费须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第五条 科研经费开支(使用)按广州医学院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行。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基金的开支按《广东省产科重大疾病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工作的交通及住宿补贴费在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基金中开支。

 

第六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为了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经费,实验室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八条 经费支出前须递交申请,并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由分管财务的实验室负责人主管,日常支出须经其同意并签字方可支出。

 

第九条 大额支出须由实验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财务人员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到坚持原则,热情服务,熟悉业务,帐目清楚。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统计实验室财务支出情况,每月向相关负责人提供月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是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广州医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或据为己有。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实验室及依托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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